(2015)牡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鸡东县某某煤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某某煤炭有限公司,鸡西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某某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鸡西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执行担保人张某某。关于鸡东县某某煤炭有限公司与鸡西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鸡西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某某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执行担保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英武审 判 员 朱邦晨代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