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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邯郸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与永年县中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永年县中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95号原告:邯郸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杨红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永年县中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洺兴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年县中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同等数额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永年县中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雪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