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忠瑞与刘建良、刘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瑞,刘建良,刘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58号原告:徐忠瑞。委托代理人:贺斌。被告:刘建良。被告:刘忠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瑞与被告刘建良、刘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