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吴先家与孙建定、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家,孙建定,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吴先家。被告:孙建定。被告: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苑一区5幢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郭美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民,该公司员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14层。代表人:王长明。委托代理人:莫鑫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先家诉被告孙建定、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先家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先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先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