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靳宝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天宝矿业有限公司,靳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陈力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宝国,住滦平县。上诉人承德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台镇半壁山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劳动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原审原告靳宝国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