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3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莹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