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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3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莹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