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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开银与彭继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开银,彭继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田开银。被执行人彭继银。申请执行人田开银与被执行人彭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5)古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彭继银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开银借款45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被执行人彭继银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田开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田开银自愿放弃其债权中5000元的债权,仅由被执行人彭继银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开银借款40000元即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1350元。履行期限为2015年7月21日给付10000元,余下3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彭继银已当场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田开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继银已给付10000元,由于余款30000元的履行期限未到,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履行期限界满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