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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纯与吉林省延边吉泰建筑公司(姜吉珍)、吉林省延边吉泰建筑公司(姜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纯,吉林省延边吉泰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宋纯,女,1972年9月18日,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吉林省延边吉泰建筑公司(姜吉珍)。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姜吉珍,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省延边吉泰建筑公司(姜吉春)。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姜吉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宋纯与吉林省延边吉泰建筑公司(姜吉珍)、吉林省延边吉泰建筑公司(姜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纯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0元货款,并承诺2015年付清所有欠款,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纯撤回起诉。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余1100元由原告宋纯负担。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