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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荷福与被告代县雁门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荷福,代县雁门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郭荷福,女,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代县雁门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荷福与被告代县雁门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荷福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荷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荷福负担。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