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孙某某,女,生于1991年2月8日。原告孙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曹某某依据(2015)陇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孙某某返还曹某某彩礼人民币21000元,并申请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孙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孙某某自动履行了210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