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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二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玉奇与佟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奇,佟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二初字第799号原告:高玉奇,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铁北东街49栋1单元1层3号。被告:佟君,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51号-300。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奇诉被告佟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高玉奇自愿承担。审判员  于连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邸诗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