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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陈杰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杰,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住广西藤县。委托代理人:彭歆,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伦玉卿,该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友斌,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杰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民四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改判驳回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杰在2015年8月5日前向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43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2000元;如果陈杰逾期清付上述款项,则陈杰应按原审判决执行,即陈杰应向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43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43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430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为440元,由陈杰负担;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5年7月21日当庭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党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