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魏桂香与郭学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魏桂香。被执行人郭学亮。本院在执行魏桂香申请执行郭学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学亮怠于履行法律义务,已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且暂无法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10872元,未执行金额为10872元,执行费63元已交。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东初字第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