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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士富等与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315-1号原告鲁泗凯,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国承彦,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刚,济南市槐荫区园林与绿化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恒,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泗凯不服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济(槐荫)征字(2015)5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向被告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鲁泗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泗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王元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