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广西南宁强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陈良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强源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良与广西南宁强源物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强源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强源物资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强源物资有限公司主动交来17869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79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懿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