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贺锋与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锋,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729号原告:李贺锋。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8层1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娜,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贺锋诉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贺锋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