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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运红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运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47号罪犯李运红,四川省华蓥市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运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李运红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李运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5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运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运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附带民事赔偿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运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