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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秀玲申请执行刘高峰、吴转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玲,刘高峰,吴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高峰,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吴转红,女,汉族,教师。王秀玲申请执行刘高峰、吴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高峰、吴转红偿还申请人王秀玲借款2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高峰、吴转红在银行的存款2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雒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