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先宝与林金锁、赵爱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王先宝,农民。被执行人林金锁,农民。被执行人赵爱飞,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先宝与被执行人林金锁、赵爱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金锁、赵爱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先宝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本金55000元自2012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其余借款本金11000元不计算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系原夫妻关系。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金锁、赵爱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金锁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8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宝发现被执行人林金锁不履行协议和被执行人赵爱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