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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自力与沅江市洞庭长实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自力,熊孟钧,沅江市洞庭长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自力,男,196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孟钧,男,1967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洞庭长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桂谷,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侯自力因与被上诉人熊孟钧、沅江市洞庭长实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自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侯自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星审 判 员  李学军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