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汤庆雄与深圳市好风采家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庆雄,深圳市好风采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汤庆雄,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好风采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汪伦。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好风采家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12110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17元,合计人民币1228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好风采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2826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龙执行员莫随明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文 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