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少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辛爱娟与张豪、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爱娟,张豪,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少民初字第35号原告辛爱娟。委托代理人丁仁波。被告张豪。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爱娟与被告张豪、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爱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豪、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爱娟撤回对被告张豪、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辛爱娟负担。审 判 长 辛 莉审 判 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隋同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