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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恢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宗儒与陈发保、汤小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恢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儒。被执行人:陈发保。被执行人:汤小英。本院在执行李宗儒申请执行陈发保、汤小英欠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陈发保、汤小英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叠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叠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儒,男,现住广西灵川县潭下村委幸福街22号被执行人:陈发保,男,现住桂林市大河乡白石塘村*号汤小英,女,现住桂林市大河乡白石塘村8号本院在执行李宗儒申请执行陈发保、汤小英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