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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付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付某乙,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付某丙,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付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付某甲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振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