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付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付某乙,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付某丙,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付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付某甲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振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