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海春与高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春,高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春,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高重,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海春与被执行人高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怀民一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