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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志勇等诉被告粮食购销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勇,石龙胜,刘先元,刘承华,刘桂荣,刘长生,张剑,张宏坤,朋立英,杨华林,杨曦,汤继志,汪宏,王先虎,王贵锋,田锋,裴晓芳,商南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魏志勇,男,汉族,居民。原告石龙胜,男,汉族,居民。原告刘先元,男,汉族,居民。原告刘承华,男,汉族,居民。原告刘桂荣,女,汉族,居民。原告刘长生,男,汉族,居民。原告张剑,男,汉族,居民。原告张宏坤,男,汉族,居民。原告朋立英,女,汉族,居民。原告杨华林,男,汉族,居民。原告杨曦,男,汉族,居民。原告汤继志,男,汉族,居民。原告汪宏,男,汉族,居民。原告王先虎,男,汉族,居民。原告王贵锋,男,汉族,居民。原告田锋,男,汉族,居民。原告裴晓芳,女,汉族,居民。以上17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新茂,男,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商南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商南县茶艺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强,系粮食购销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勇、石龙胜、刘承华、裴晓芳、田锋、刘长生、张剑、王贵锋、杨曦、汪宏、刘先元、杨华林、汤继志、刘桂荣、王先虎、朋立英、张宏坤诉被告粮食购销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勇、石龙胜、刘承华、裴晓芳、田锋、刘长生、张剑、王贵锋、杨曦、汪宏、刘先元、杨华林、汤继志、刘桂荣、王先虎、朋立英、张宏坤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勇、石龙胜、刘承华、裴晓芳、田锋、刘长生、张剑、王贵锋、杨曦、汪宏、刘先元、杨华林、汤继志、刘桂荣、王先虎、朋立英、张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