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建荣申请执行马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荣,马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吕建荣,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马东胜,男,汉族,60岁。申请执行人吕建荣与被执行人马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50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东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东胜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