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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建荣申请执行马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荣,马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吕建荣,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马东胜,男,汉族,60岁。申请执行人吕建荣与被执行人马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50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东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东胜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