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刘毅伟、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刘毅伟,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圆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18-1号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座10-2。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中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冰竹,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毅伟。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被告:杨圆。担保人:湖北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10层04室。法定代表人:冯培盛,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毅伟、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刘毅伟、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圆银行存款3348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湖北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毅伟、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圆银行存款334862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