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建与白光辉、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白光辉,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高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白光辉,男,1970年4月15日,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俸青,女,1970年4月15日,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与被告白光辉、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高建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洁人民陪审员 魏雪梅人民陪审员 杜林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