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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宝与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燕松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315-1号原告付宝,女,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松山,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诉被告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宝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燕松山在济源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提供其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秀丽王府2号楼的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0065**号)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登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燕松山在济源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的股权予以冻结。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得知济源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无住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冻结和查封之必要,要求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登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二、解除对被告燕松山在济源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有15%的股权的冻结;三、同时将用以担保的付宝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秀丽王府2号楼的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0065**号)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新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