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艳菲与被执行人黄思萍、担保人黄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菲,黄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郭艳菲,女,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思萍,女,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执行担保人黄玉祥,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郭艳菲与被执行人黄思萍、担保人黄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执行担保人黄玉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担保人黄玉祥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桥信用社帐户为9090722010100100038840上的存款人民币5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