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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守权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权,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何守权被告李金龙本院受理原告何守权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因为被告李金龙下落不明,原告何守权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守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守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退给原告何守权案件受理费37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世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