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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付先勇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先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先勇,化名许文斌,个体从业人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国辉,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公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先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金田、丰小玉、李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斌、代理��察员李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丰小玉及张金田、丰小玉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刘绍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许希良,被告人付先勇及其辩护人张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丰小玉、张金田、李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付先勇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付先勇与张裕昌、马移新(二人均在逃)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吃完夜宵后横过马路时,因挡了一辆的士车的路而与车上乘客张某乙等人发生口角,随即双方发生互殴。张某乙的同伴张某丙、李某乙等人见状即从另外的的士车下来参与斗殴。付先勇在斗殴过程中,抢过对方一人的匕首并持匕首朝张某丙身上连捅数刀,然后与张裕昌、马移新逃离现场,张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系被锋利的单刃金属锐器刺伤双侧胸部致左心室破裂、肝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4年7月4日,付先勇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被公安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协查通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先勇聚众斗殴,持刀捅伤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付先勇辩解称他没有伤害被害人,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付先勇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目击证人指认付先勇拿刀捅了被害人,且付先勇第一次供述没有证据印证,前后几次供述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同案人没有到案,不能排除��理性怀疑。付先勇到案是其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才被抓获,且其又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付先勇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先勇与张裕昌、马移新(二人均在逃)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吃完夜宵后横过马路时,因挡了张某乙等人乘坐的士车的路,双方发生口角,张裕昌就对着车门踢了一脚,双方随即发生互殴。张某乙的同伴张某丙(本案被害人,男,殁年17岁)、李某乙等人见状即从另外一辆的士车下来参与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张某丙被人持锐器捅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乙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系被锋利的单刃金属锐器刺中双侧胸部致左心室破裂、肝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付先勇、张裕昌、马移新逃离现场。2014年7月4日,付先勇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被公安民警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到案经过。证明2002年9月14日凌晨,群众报警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学院桥下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经查,死者系张某丙。被告人付先勇、张裕昌与马移新参与打架。2014年7月4日,被告人付先勇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被告人付先勇申报的虚假身份许文斌的户籍材料。证明付先勇于2006年在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绣林派出所注册名为许文斌的户口是虚假的,该户口现已注销。3、岳楼公刑技字(2002)第64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张某丙剑突左侧缘有一2.6×0.3CM斜向创口,右锁骨中线第七、八肋间有一2.5×0.3CM斜向创口,推断系被刃宽2.5CM左右、刃口锋利的单刃金属锐器刺击所致。被害人张某丙系被锋利的单刃金属锐器刺中双侧胸部致左心室破裂、肝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平安司鉴(2014)法临检字第294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乙系被人用刀刺伤左侧腰部、右侧下胸部,致皮肤裂伤(共长14.1CM),属轻微伤。5、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她遇到过马豪新(马移新)一伙有五男一女,她与刘雨霞同马豪新他们一起吃了夜宵。吃完后,马豪新和其他几人一起往马路对面走。过了几分钟,她发现马路上有20多人在打架,打了一阵后,发现有一个人倒在地上,另一个伢崽用手捂住腰,后来受伤这边的人就拦的士走了。她回到租住房后,又和陈某一起出去看,遇到马豪新一伙人,马问她刚刚打架受伤的人是否死了,有没有报警。马豪新身上还有泥土,马豪新说摔了一跤。马豪新说他们坐的士,对方骂他们才打架的,对方二十多人打他们四个人。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后她听宋某说发生了打架的事,然后她和宋某在收费站附近遇到四男一女,还有一个男的蹲在一边不知是不是一伙的。其中有个伢崽穿黑色衣服,右手用衣服盖着,还有一个伢崽身上很多泥巴。身上很多泥巴的伢崽说自己摔了一跤,穿黑衣的伢崽就问了陈某她们有没有报案,还说对方有个伢崽被他们捅了六刀,他们是因为的士车的事情打架的。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02年9月14日中午,张裕昌和付先勇、马移新来找他。张裕昌找他借钱,说在自己上班的地方打了架,要借钱出去躲几天。他问为什么打架,张说他们几个在过马路的时候,有辆的士开过来一个急刹,张就往车里看,车内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就骂他们,张就过去对着车门踢了一脚。车上的人就下车喊,对方有两辆的士车,下来很多人准备打他,另外几个就过来帮忙,打倒了对方几个人,但对方人越来越多,他们就边打边跑,跑到电磁铁厂路边的一个餐馆,拿了两把菜刀,又过来追对方,但对方的人跑掉了。2014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接到一个东莞的号码打来的电话,说是付先勇,付问一些关于他们当年打架的事情,付先勇说想将这件事情做一个了结,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有四个伢崽到了他的餐馆,其中有两个伢崽还到厨房拿了两把菜刀跑出餐馆外面,被他发现,就要他们把刀放下,两个伢崽就把刀丢在路边然后跑掉了。另外两个伢崽站在店子外,其中一个高个伢崽左手手臂上有血印。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打架一方大约30多个年轻人在她店内宵夜,其中有个年轻人拿走另一人的手机,被拿走手机的人还发气打烂了桌子,吃完宵夜后有大部分人说到环美娱乐城去要手机。10、证人赵某乙(曾用名赵佳)的证言。证明2002年9月一天,他考上了大学就邀请同学到奇家岭一个店子宵夜。宵夜完后,他听说他们这边的人和另外几个人打了起来,他围上去的时候,那几个伢就往对面跑了。他和王某就追了上去,追到坡上就看到一个伢崽手上拿着东西冲他们追过来,他就从坡上滚了下来。后来听说张某丙死了,听说对方有三个人。1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赵佳邀请王某等人在奇家岭宵夜,席间因葛某的手机被人拿走了,大家就商议到国大要手机。邓某、张某乙、王某、葛某等人拦了一台的士。在的士调头时,有三男两女拦住路,张某乙就喊那些人让开。对方一个高个男子就踢了的士前门,张某乙就下车质问对方,对方高个男子就对着张某乙踢了一脚。他们就下了的士,邓某刚下来就被对方打了前额一下,然后就坐在路边。过了一会就发现张某丙全���是血倒在地上了,然后大家就把伤者送到湘北医院去了。他没有看到对方拿刀。12、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2002年9月的一天晚上,赵佳打电话喊他去奇家岭吃宵夜。中途张某乙借他手机打电话,在离开时他问张某乙要手机,张某乙说手机被邓某的朋友拿去了。之后他们宵夜的人起身准备去唱歌,他和王某、邓某、张某乙等人就准备去国大要手机。记得当时他和张某乙、王某、邓某几个人坐一辆的士,车上有六个人,还有两个人不记得了。张某乙当时坐在副驾驶,的士调头准备开出去的时候突然停下来了,张某乙脾气比较爆,因为张当时在社会上混。张某乙骂的士司机为什么停车,司机说旁边有人,他看见的士车前站着三个年轻伢子,张某乙对三个人吼,还下车跟别人吵起来了。他们跟着下车后看见张某乙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有三个年轻伢子,打了一会就往吃夜宵对面的坡上跑了。他们就跟着追过去,他追到一半的时候听到喊有人受伤了,他和赵佳、王某就掉头回来了。看见张某丙坐在的士车的停车位右侧位置,他们送张去湘岳医院,但是张某丙还是死了。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02年9月份的一天,赵佳考取了学校,请朋友吃宵夜。他们当时吃到晚上12点左右,宵夜完后准备去国大。他上车没多久,看见车前面有很多人围着吵闹,他也下车了,一下车就挨了打,打他的人身高约173CM,手上没有拿凶器。看见很多人在追对方,返回到吃宵夜地方,看到张某丙躺在地上,身上全是血。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张裕昌、马移新、付先勇在2002年9月16日、17日到东莞找过他,说他们在岳阳打了架,三个人住了一晚后就走了。15、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赵佳请他们宵夜,席间因为葛某的手机被人拿走了,大家就商议���国大找人要手机。李某乙、张某丙先拦了一台的士,他上的士后,就看到张某丙他们坐的另一台的士旁边在打架,他就下去看,刘修平最先到现场,不知被谁打破了头,没有看清是谁打的。还看到张某丙全身都是血,李某乙背上、腰部也被人捅了刀,然后大家就一起送伤者去了湘岳医院。1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赵佳请他们宵夜,席间因为葛某的手机被人拿走了,大家就商议到国大找人要手机。张某乙、王某、邓某、葛某等人上了一台的士,的士在拐弯时,有三男二女站在路上挡着路,他就喊他们让开。对方一个高个年轻人就踢了的士车门,他下车找那名男子理论,那个男子踢了他一脚。双方发生了冲突,他们这边的人打不赢就跑开了。他又跑到岭上,葛某、王某、赵佳、邓某也在岭上,这时对方有四个伢崽拿着菜刀冲过来,他们就跑开了。他再返���现场时就听说张某丙被砍得不行了。17、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赵佳请他们一些人宵夜,之后大家准备去国大唱歌。他看到路边有人打架,但没有看到有人拿刀,后来就发现张某丙躺在地上被送到医院去了。18、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02年9月份的一天,他同学赵伽考取大学,当天晚上赵伽请他的一些同学、朋友在奇家岭的一家鸭子店吃鸭子。他们喝了很多酒,大概到了晚上十二点多钟,葛某的手机被拿走了,他们当时有人说去找对方将手机拿回来。他们乘坐出租车正准备走的时候,张某丙说前面的人打起来了,他们马上下车,他下车的时候蹲在地上系鞋带。他看见王某和葛某等人围着一个人在打,当时天色很黑,没有看清楚到底是哪些人,他刚走到他们后面便感觉背部被人打了一下,挨打之后马上往前跑,跑了一段路之后再回来的时候看见张某丙躺���地上,王某蹲在旁边抱着张。这时他用手摸了一下被打的地方,发现出血了。后来刘长敏和他坐出租车到了湘北医院治疗,他看见医生正在抢救张某丙,但是没有抢救过来。19、被告人付先勇的户籍资料。证明其身份情况。20、被告人付先勇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有四次供述在检察机关有一次供述,前三次均供述在打斗过程中用匕首将被害人捅到在地;在第四次及检察机关供述时其称未用刀捅人,只参与了斗殴。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先勇因突发事故伙同张裕昌、马移新持械与张某乙等人发生斗殴,致被害人张某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付先勇积极参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付先勇犯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付先勇的供述出现反复,且无其他证据与其庭前持械伤人的供述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即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付先勇的庭前供述不能采信,故公诉机关指控付先勇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付先勇提出他没有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成立。付先勇的辩护人提出认定付先勇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同案人没有到案,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付先勇及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付先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先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汤 卫审判员  王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