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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智佳与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佳,卢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310号原告张智佳,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县。被告卢静,女,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佳诉被告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楚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