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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申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栾永昌与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韩家学房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栾永昌,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韩家学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申字第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永昌,男,194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马森才,男,营口市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韩家学房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东,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栾永昌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栾永昌再审申请称:1、再审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村民。再审申请人于1984年承包了4.5亩土地,后由被申请人于1992年无理由收回土地,再审申请人户口于2007年迁出变为非农户。被申请人村于2009年正式动迁,2011年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费,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户口迁出为由拒不给再审申请人土地补偿费错误。2、被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假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另2005年营口市柳树镇公路改造工程国家给付的土地补偿款被申请人并未给付再审申请人,当时再审申请人的户口并未农转非,这说明两次补偿都是暗箱操作。3、国家下发的土地补偿款再审申请人一直领到2011年,这说明再审申请人有承包土地,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系该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的结果(一审卷宗第68页)。如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分配方案侵害其合法权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本案再审申请人提起的是给付之诉而非撤销之诉,故其诉请应予驳回。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其在2011年仍领取承包地补偿款,仍享有土地承包权因而应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一项,法院在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确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栾永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亮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