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代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代某,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