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戴龙山与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龙山,王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戴龙山,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戴龙山申请执行王永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