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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成霞与孙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霞,孙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857-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霞。被执行人孙安军。被执行人孙安军。本院2014年9月22日以(2014)诸昌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相萍所有的鲁V×××××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相萍所有的鲁V×××××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