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成霞与孙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霞,孙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857-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霞。被执行人孙安军。被执行人孙安军。本院2014年9月22日以(2014)诸昌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相萍所有的鲁V×××××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相萍所有的鲁V×××××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