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唐宏力与顾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宏力,顾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775号原告:唐宏力。被告:顾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宏力与被告顾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宏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利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宏力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宏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唐宏力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