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永红与衣景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红,衣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孙永红,女,39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衣景峰,男,39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衣景峰在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8月起对被执行人衣景峰工资扣款500元,至衣景峰女儿衣若希能独立生活止。二、此款由申请人孙永红凭身份证和执行裁定书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