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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李敬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李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被执行人李敬元。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与被执行人李敬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保中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敬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敬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施甸县支行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