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黄梅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斌、梅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黄梅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金水,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安明,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斌。委托代理人梅登良,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康宁,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斌、梅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以贷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王滨审判员袁林杰人民陪审员汪桂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梅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