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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湄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建忠,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4元,依法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