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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义亮申请执行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义亮,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马义亮,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定代表人李琳,校长。本院在执行马义亮申请执行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丘县第四高级中学已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全部履行应尽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沈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公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