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谷端红与王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端红,王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谷端红,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欣,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唐海县,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负责人:何中晓,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金彪,该公司员工。原告谷端红与被告王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子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端红,被告王欣,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金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端红诉称,2014年10月19日15时20分许,原告丈夫李宝石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唐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丰路丰润区任各庄十字路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的王欣驾驶的冀B×××××号微型轿车相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丈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欣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5890元,被告拒绝赔偿。被告王欣驾驶的冀B×××××号长安奥拓微型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判令被告王欣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5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经支付2100元至被告王欣账户,用以赔偿三者车损失,至此我公司保险合同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再行赔付。被告王欣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状内容属实。事故发生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我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15时20分许,李宝石(原告丈夫)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唐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任各庄十字路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的被告王欣驾驶的冀B×××××号微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王欣车上乘员XX男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唐公交认字(2014-9-4]第1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欣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宝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1月28日,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丰认事字(2014)第56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原告所有的冀B×××××号车物损失总额为15890元,开支认证费475元。另查明,冀B×××××号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系原告谷端红,被告王欣驾驶的冀B×××××号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系王欣,此车于2013年10月22日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将其应赔付给原告的2000元支付给了被告王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事故认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因被告王欣所有的车辆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和范围内不分责任地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和范围的损失,根据责任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被告王欣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事发时原告谷端红所有的冀B×××××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谷端红要求被告王欣返还为其垫付的医药费309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事故发生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将其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项下应赔偿原告谷端红的2000元支付给被告王欣,该行为侵害了原告谷端红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益,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已经支付给被告王欣的2000元可另行主张。原告谷端红的损失包括:车损15890元、认证费475元,损失合计16365元。原告谷端红属于交强险财产赔偿项下的损失为15890元(车损15890元),超过交强险此项2000元的赔偿限额,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谷端红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和范围的损失14365元,由被告王欣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0055.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谷端红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二、被告王欣赔偿原告谷端红各项交通事故损失10055.50元;以上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谷端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王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子 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华(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