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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卢龙海、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卢龙海,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休宁汇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卢翠蓉,卢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39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钱海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青,系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龙海。被执行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新城区万宁商业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凌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休宁汇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新城区万宁板块万宁。法定代表人卢凌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翠蓉。被执行人卢凌峰。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湖德执民字第139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鑫海湾项目所有在建未售房产(鑫海湾项目2#、3#、5#楼)。本院于2015年7月3日解封了被执行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鑫海湾项目所有在建未售房产3#号楼。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鑫海湾项目所有在建未售房产2#、5#楼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