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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235号原告邹某甲,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冷某某,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邹某甲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勍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甲、被告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1989年1月25日生育长女邹某乙,1989年12月20日生育次女邹某丙,1997年10月1日生育三女邹某丁。我从1995年至2008年长期在广东打工,聚多离少,性格不合,难以沟通,2013年曾协议离婚无果,现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三女随我生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冷某某辩称,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甲与被告冷某某于198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1989年1月25日生育长女邹某乙,1989年12月20日生育次女邹某丙,1997年10月1日生育三女邹某丁。原、被告在垫江县XX镇XX村X社自建一楼一底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土地使用面积100.25㎡、建筑面积122㎡),在垫江县XX镇XX街木材市场出口处购买砖混结构房屋(底楼门市一个、住宅一套,二楼住宅一套,使用面积223.2㎡),2001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止以邹某甲的名义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交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每年交保费9490元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保险合同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甲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邹某甲与被告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智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