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正傲与戴秀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戴某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戴某。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被告戴某之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戴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被告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4)鼓民辖初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依法驳回被告戴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戴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民辖字第001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戴某法定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61年6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被告隐瞒婚史,原告婚后才得知原告之前有两段婚姻。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1980年左右,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6月起诉离婚,但被告拒绝离婚,原告无依无靠,现寄居在一私人的坡棚之下。原被告于1965年左右共同建设住房一处,现已拆迁,货币安置款为45万元,但被告以产权证上仅表明是其一人为由拒绝与原告分配。为了明确拆迁款的权利归属,现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认本市北站东街8号房屋拆迁款45万元归属原被告共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戴某辩称,1、原告所诉不属实,房子拆迁的款项不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该笔拆迁款因为被告欠别人的钱已经被别的法院执行过了,现在执行的钱还不够,还欠别人30000元,如果确认财产共有,那么债务也得共有。3、原告在1978年与被告争吵生气并离家出走,这套拆迁的房子是1980年5月份盖的,原告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我认为确认夫妻共有是不对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戴某于1961年认识,同年7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65年左右共同建有坐落于本市北站东街8号房屋一处,1980年该房屋被改造,改造后房屋总建筑面积72.41平方。原告自称1980年左右因与被告生气离家,房屋改造时进行过出资,被告不予认可,称原告负气于1978年离家出走,未尽家庭义务,改建房屋钱全部为被告戴某所借。1997年7月30日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市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戴某。2013年5月16日,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甲方)与戴某(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一份,双方就坐落于本市北站东街8号的房屋征收达成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第四条载明“乙方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461044元”。原、被告双方对房屋拆迁款461044元数额均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1月22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下发(2014)鼓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书,将徐州市鼓楼区拆迁办坝子街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5-113号戴某名下的拆迁安置款461310元予以冻结。2014年7月14日该冻结款项被其他法院冻结扣划。再查明,2013年7月3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戴某离婚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王某某与戴某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被告于1961年7月6日登记结婚,至双方诉争房屋拆迁款发放之日至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拆迁房屋本市北站东街8号房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并改建应为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原告对改建没有出资或未尽到夫妻扶助义务或子女抚养义务等,依然不能改变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实,故房屋拆迁款461044元应为原、被告共同所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州市鼓楼区拆迁办坝子街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5-113号戴某名下的拆迁安置款461310元为原、被告共有。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被告各半承担4110元(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云审 判 员 孙冬花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五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某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