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英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