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余定国与韦涛、黄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定国,韦涛,黄小燕,柳州市胜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余定国。被执行人韦涛。被执行人黄小燕。被执行人柳州市胜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琼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韦涛、黄小燕、柳州市胜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余定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经查明,位于柳州市连塘路28号现代收获大厦×单元×号房屋属于被执行人黄小燕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小燕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连塘路28号现代收获大厦×单元×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黄小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小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小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余定国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珊珊